国税总局明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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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2014 年 9 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 G20 )层面承
诺将实施由 G20 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
称 “ 标准 ” ),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按照时间
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 标准 ” 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
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
局相互交换信息。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 2018 年 9 月。为了指导和规范金
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 “ 标准 ” 核心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
见。《管理办法》共 7 章 43 条,包括 3 个附表,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
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新开账户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无需开展尽职
调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的范围、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以及对违规金融机构和客户
的处罚措施等。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的负担,《管理办法》在 “ 标准 ” 允许的范围内简化了相关合规要
求,尽可能兼顾国内、国际两方面需要。鉴于 《 》 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广大公
众的切身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帮
助金融机构和公众理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 《管理办法》出台的
背景是什么?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
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
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受 G20 委托, 2014 年 7 月, OECD 发布了 “ 标准 ” ,获得当年 G20 布里
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 G20 的大力推动
下,目前已有 101 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 “ 标准 ” 。经国务院批准, 2014 年 9 月,我国在 G20 财政部长
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 “ 标准 ” ,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
会同金融主管部门积极推动 “ 标准 ” 实施相关准备工作。 2015 年 7 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 12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批准,已于 2016 年 2 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 “ 标准 ” 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5 年 12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
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本
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 “ 标准 ” 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 “ 标准 ” 提
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 “ 标准 ” 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
现。 2.“ 标准 ”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过何种机制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 标准 ” 由主管当局间
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
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
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 “ 标准 ” 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
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
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
(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3.“ 标准 ” 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 F A T CA )是什么关系? 2010 年,美国颁布 F A T CA ,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
管理办法
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 30% 的惩罚性预提税。 F A T CA 主要采用
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 标准 ” 是以 F A T CA 政
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 F A T CA 。 “ 标准 ” 与 F A T CA 内容上大体相
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处罚措施等。 4. 《管理办
法》对我国金融机构有什么影响?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
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
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
开展尽职调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融账户加总
余额超过 600 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
户的尽职调查。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
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5. 从现在开始,上述金融机构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为了做好执行
《管理办法》的准备,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
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
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印制宣传资料
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6. 执行
《管理办法》后,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有何变化,是否会很复杂?按照《管理办
法》的要求,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开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在金融机构开立
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
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
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解释。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
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整体来说开户程序
变化不大,客户体验不会有较大变化。 7. 为什么新开户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填写声明文件? “ 标准 ” 根据国
际税收规则采用的是税收居民的概念。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除了税务主管当
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之外,税收居民身份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直接判定,因此需
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应配合金融
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
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责任和风险。 8. 个人和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其他国家(地
区)居民?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标准不太一致,多数情况下,在一国(地区)停留超过一定时间即可能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
民。为方便个人和企业了解各国(地区)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公布相关资
料供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参考。 9. 对于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开立的金融账户,个人和企业是否需要提
供额外资料?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开立的存量账户进行信息检
索,识别是否为非居民账户。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资料。但在个别情况
下,为了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声明文件。 10. 我是中
国税收居民,我的账户信息是否会被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实施 “ 标准 ” 是否对我有不利影响?根据
《管理办法》,中国税收居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仅需在声明文件上勾选中国税
收居民即可)。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
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实施 “ 标准 ” 并非增加新的税种,而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
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的个人和企
业, “ 标准 ” 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
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11. 在什么情况下我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根据《管理办法》,非
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
主管当局。《管理办法》所称 “ 非居民 ” ,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
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12. 我是海外华侨华人,实
施 “ 标准 ” 是否对我有影响?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
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
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您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
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
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 104 个国家
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
免。实施 “ 标准 ” 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
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